薛冯邝岑律师行领导传承
梁秉钊律师升任管理合伙人

立足香港四十五年 法律专业 信守如一

全面香港法律服务 引导客户领航致远

薛冯邝岑律师行获颁年度大湾区律师行(香港)

《亚洲法律杂志》

以客为尊

本行历程

以专业为本

本行业务

以高效率为纲

本行团队

最新动态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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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6
团队
委任管理合伙人及高级合伙人

薛冯邝岑律师行欣然宣布,担任本行管理合伙人及高级合伙人逾44年的薛建平律师,将于2025年12月31日卸任上述职务,由梁秉钊律师、萧文豪律师及黄永胜律师升任薛冯邝岑律师行高级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则同时升任薛冯邝岑律师行管理合伙人,由2026年1月1日生效。

梁秉钊律师于2005年加入薛冯邝岑律师行,在争议解决领域表现卓越,在处理复杂民事与商业诉讼与仲裁、跨境纠纷、破产重组、遗产争讼、白领罪行及监管合规与执行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梁律师曾获《亚洲法律杂志》提名为2025「年度争议解决律师」入围者。梁律师的专业资历包括中国委托公证人、首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并获海南国际仲裁院聘任为仲裁员等。梁律师长期为跨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为私人客户处理涵盖家事、信托及传承规划等多领域法律事务。此外,梁律师经常应香港律师会、专业机构、银行及企业客户邀请担任演讲嘉宾。

 

萧文豪律师于2000年加入薛冯邝岑律师行,其执业领域广泛,涵盖公司与商业事务、复杂民事及商业诉讼,以及监管合规案件。萧律师在上市公司交易、并购、收购、集团重组及合资企业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萧律师亦曾处理商业纠纷、监管调查及执法程序相关案件。萧律师同时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专注处理中国法律事务。此外,萧律师担任多间慈善机构的名誉法律顾问,并在香港多家上市公司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永胜律师于1994年以见习律师身分加入薛冯邝岑律师行,在企业商务以及中国事务领域表现卓越,并在首次公开招股、二次发行、并购、企业及资本重组、合规监管、企业管治以及涉及中国内地的复杂商业交易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黄律师同时是公证人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自2026年1月1日起,梁秉钊律师、萧文豪律师及黄永胜律师将在另外三名合伙人包括何翘楚律师、黄楚盈律师及廖柏匡律师协助下,负责薛冯邝岑律师行的管理及营运。

 

上述晋升及转变,实属薛冯邝岑律师行历史上一大里程碑,见证由薛建平律师作为第一代管理层与更年青、更有活力的新一代管理层之间稳建有序的传承。新一代管理层经验丰富,深谙本行文化,在恪守本行「以客为尊,以专业为本,以高效率为纲」这一庄严承诺的同时,定能带领本行更创高峯。

 

同时,薛建平律师以创始但不持有股份的合伙人之身分,将一如以往,继续在本行竭诚尽忠为客户服务及发展本行多元化的法律业务。

 

此外,另一名合伙人蔡小玲律师将继续领导薛冯邝岑律师行蓬勃发展的房地产业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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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5
团队
Admission 2025

本行欣然宣布,本行见习律师已获香港高等法院认许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值此重要的时刻,本行谨向各位以衷心祝贺。

林晋烨于2025年12月6日获认许为律师,其申请由本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提名。薛律师执业逾四十载,林晋烨是其指导的第十九位见习律师/律师实习生。林晋烨将继续在本行争议解决团队服务。

陈玉莹、樊安恬及梁子聪于2025年10月25日获认许为律师,其申请分别由本行合伙人何翘楚律师、黄楚盈律师及廖柏匡律师提名。三人将分别在本行房地产、诉讼及仲裁及企业商务团队服务。

本行为四人成就感到自豪,并期待他们继续为本行及客户作出贡献。

以下是林晋烨、陈玉莹、樊安恬及梁子聪四位的简介:

• 林晋烨主要从事民事讼诉业务,处理涵盖一般商业及公司纠纷、竞争法及清盘程序等广泛领域案件。此外,林晋烨亦就包括证监会调查在内的监管事宜为客户提供支持。林晋烨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荣获法学士一级荣誉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院长嘉许录)。林晋烨还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专攻竞争法、创新与贸易法。

• 陈玉莹专长于业权转让及房地产交易领域,尤其擅长代表大型开发商处理一手住宅物业买卖业务。同时,陈玉莹在房地产收购与处置、物业融资与抵押以及租赁事务方面亦具有丰富经验。陈玉莹毕业于香港大学,获社会科学学士一级荣誉学位,并于香港中文大学完成法律博士(获奖学金)及法学专业证书课程。

• 樊安恬专注于商业诉讼与争议解决事务,在处理股东纠纷、内地判决执行及婚姻诉讼程序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樊安恬还就一般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及破产相关争议提供法律意见。樊安恬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法学士一级荣誉学位,并于该校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院长嘉许录)。

• 梁子聪主要处理商业交易与合规监管业务,深度参与公司融资、并购、要约收购及其他公司事务。同时,梁子聪也为客户提供破产清盘相关及家族信托事务的法律支持。梁子聪毕业于香港大学,获工商管理学学士(法律)及法学士一级荣誉学位,并于该校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整体成绩优异)。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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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5
团队
黎天麟
度身定制特目的地特殊信托传承家族企业及财富企业

本行为一位高净值客户就其核心家族企业的传承安排提供全面的规划,特别是透过设立度身定制的特殊目的信托,将家族企业的大部分股权转移给第二代接班人,并利用另一个家族信托为其他家族成员提供生活保障。

该家族企业在香港乃至全球同行业中均处于领先地位。本行团队为此精心设计了一套创新的方案,旨在协助客户实现核心家族企业股权的平稳、和谐过渡,并在继承人的掌控与领导下,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奠定稳固、健康的基础。在这个方案及过渡过程中,继承人承诺在未来承担起部分供养和支持其他家族成员的责任,涉及一项超过数亿港元的长期重大承诺。此安排需要对信托方案及财务责任进行全面分析,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并保障约定条款的可持续性和可执行性。在与客户财务顾问及专业受托人团队的紧密合作与协调下,本行在此信托架构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客户定制了一套可持续长远的传承规划方案。为完成这一财富传承项目,本行更进一步为客户提供了量身定制的遗嘱,涵盖了其他特定资产以及为其他家族成员和下一代安排的剩余遗产。近年来,公众逐渐认识到持久授权书的益处:持久授权书允许授权人在丧失精神行为能力时,由指定受权人代为处理财产及财政事务并作出决定。为应对客户日后可能失去精神行为能力而无法处理财产及财政事务的情况,本行建议并协助客户设立了持久授权书,以此作为一项预防性措施,全方位保障客户权益,满足客户需求。

本项目突显出高净值个人及其家族对于复杂的家族信托架构有日益增长的需求,这类架构需要能够承载商业与财富传承中的复杂财务安排,同时维护家族和谐。本行融合在信托法、家族治理与传承规划领域的专业经验,提供立体、务实、度身订造而且以解决方案为目标的建议。本行非常荣幸能够为客户构建一个信托框架,不仅为客户的财富传承提供保障,更体现了其家族对于责任、团结、以及关爱下一代等价值观。

本案由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李东权高级律师以及律师助理梁子聪先生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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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洞见
企业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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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6
作者
黎天麟
香港迎来无纸化时代:驾驭新的无纸证券市场制度

⾹港的⾦融格局正经历⼀场重⼤变⾰,无纸证券市场(USM)制度即将推出(预计于 2026年初实施)。这项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易所)推动的举措,标志着⾹港上市证券的持有和转让⽅式,将从传统的纸本系统,转向现代化的电⼦框架。对于⾹港的上市公司⽽⾔,了解这项制度的法律和营运影响,对于顺利过渡和合规⾄关重要。本⽂将重点介绍该制度的主要特点、上市公司应采取的⾏动,以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USM制度的法定框架

USM制度透过⼀套全⾯的法律框架而建⽴,其基础是《2021年证券及期货及公司法例(修订)条例》,该条例对《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公司条例》(CO)《印花税条例》(SDO进⾏了必要的修订。这项主要法例为无纸化系统和核准证券登记机构的新监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持这项主要法例的还有两项关键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无纸证券市场)规则》(第 571AS章),规管USM环境的营运和程序事宜;以及证券及期货(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规则》(第571AT章),正式确⽴提供证券登记服务⼈⼠的认可和监管。

对于⾹港交易所发⾏⼈而言,⾹港交易所已发布《上市规则》修订,以便利USM制度的实施,这些修订适⽤于⾹港交易所上市发⾏⼈及上市申请⼈。

主要特点和营运模式:电⼦化拥有权

USM制度的核⼼⽬标是提供⼀个⾼效、安全的途径,让投资者以⾃⼰的名义,以电⼦⽅式持有其⾹港上市证券的法定拥有权,从⽽消除对实物股票证书的需求:见USM制度特点总结

引⼊USI档案是⼀项关键变⾰,允许投资者直接持有法定拥有权。虽然透过USI持有的证券仍须存⼊CCASS才能在⾹港交易所进⾏交易,但该过程将⽐⽬前的纸本系统更快捷、更⽅便,从⽽⿎励更多投资者参与和提⾼股东资料透明度。

强制参与和主要司法权区发⾏⼈

USM制度适⽤于「订明证券」,包括上市股份、预托证券、单位可从CCASS提取的证监会认可基⾦(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股本权证以及在供股下的权利。过渡将分阶段进⾏,主要司法权区发⾏⼈(KJI)必须强制参与,包括在⾹港、中国内地、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成⽴的上市公司。

KJI必须设定⼀个USM参与⽇期,该⽇期不得迟于USM实施⽇期起计五年内(预计为2026年初⾄2031年)的特定期限。⾹港交易所将考虑⾹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规模、流通中的所有权文书数量、即将进⾏的公司⾏动,以及是否需要修订其发⾏条款或组织章程⽂件等因素,来设定每家⾹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USM参与特定期限。在其他司法权区注册成⽴的发⾏⼈,只要当地法律允许,可⾃愿参与。现有「订明证券」的过渡将在2026年⾄2031年初分批进⾏。

上市公司的⾏动要点:合规路线图

过渡期要求上市公司,特别是KJI,采取积极和及时的步骤。见上市公司关键⾏动及其预计时间表

在USM实施⽇期前委任ASR的要求适⽤于所有「订明证券」的发⾏⼈,无论其证券是否已成为 USM下的参与证券。此乃实时且关键的⼀步,因为ASR委任的任何空档都可能导致证券在⾹港交易所暂停交易。发⾏⼈应更新内部流程,以处理USM制度下的新合规义务,并设⽴并⾏系统以同时容纳实物证券和无纸证券。

对于在USM实施⽇期后申请上市的新申请⼈,要求更为紧迫。他们必须在上市⽇期前委任ASR并修订其组织章程⽂件。此外,他们必须在其上市⽂件中提供有关其USM参与的信息。

对投资者的影响:选择与效率

USM制度为投资者带来了重⼤变化,主要是在持有证券⽅⾯提供了新的选择。

持有选项

1. 透过中介机构(CCASS代理⼈)这仍然是交易的默认和最常⾒选项,证券以⾹港中央结算(代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持有,以便利在⾹港交易所进⾏交易。这对交易很⽅便,但意味着投资者持有的是实益拥有权,⽽⾮法定拥有权。

2. 直接以⾃⼰的名义持有(USI设施): 投资者可选择透过在ASR设⽴的无纸证券投资者(USI)电子界面档案,以⾃⼰的名义持有证券法定拥有权,并使⽤ASR营运的平台以电⼦方式管理其证券。这并⾮强制性,投资者仍可保留其已发⾏的实物证券。如果投资者持有多只参与证券,⽽这些证券的发⾏⼈委任了不同的ASR,则投资者需要向这些不同的ASR建⽴多个USI账户。

投资者享有的主要利益

• 增强安全性: 消除与实物股票证书相关的遗失、盗窃或伪造⾵险。

• 加快处理速度: 转让纸本股票的⼿动和耗时过程(可能需要约10个营业⽇)将被电⼦转让取代,显著加快结算速度。

• 直接股东权利: 透过在ASR设⽴的USI设施持有证券,投资者可直接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包括接收发⾏⼈的公司通讯、发起或确认转让指⽰,以及直接以电⼦⽅式提交有关某些公司⾏动的指⽰,⽽无需依赖中介机构。

逐步淘汰现有实物证书: 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投资者并⾮必须将现有证券去实物化(即将其转换为无纸形式)。然⽽,从发⾏⼈的USM参与⽇期起,发⾏⼈只能以无纸形式发⾏新证券(例如供股或以股代息),并且不能就现有证券发⾏实物拥有权凭证(例如转让时)。这意味着在发⾏⼈参与USM后,因实物拥有权凭证遗失或损坏⽽要求补发,以及证券的转让和发⾏,都将转为无纸证券。此外,以⾹港中央结算(代理⼈)有限公司名义在 CCASS持有的现有证券将全部去实物化,⽽无纸证券除在退市等有限情况外,不能转回有纸形式。如果投资者希望将其现有证券去实物化,则需要设⽴USI设施,并将其实物证书存⼊相关ASR,将其转换为无纸形式。

增强透明度和公司⾏动

USM制度的⼀个显著优势是增强所有权透明度的潜⼒。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以⾃⼰的名义持有证券,发⾏⼈将对其股东基础有更清晰的了解,从⽽促进更直接的联系和沟通。这种透明度的提⾼对于收购和私有化等公司⾏动尤其重要,因为它可能会减少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赋予上市发⾏⼈的复杂且耗时的拥有权调查程序的依赖(该程序涉及发出⼀系列通知,从经纪⼈追溯⾄最终实益拥有⼈),从⽽提⾼交易流程的效率。

结论

无纸证券市场制度是⾹港证券市场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步,使其与国际最佳做法接轨。尽管过渡期给上市公司,特别是KJI,带来了法律和营运上的挑战,但提⾼效率、降低⾵险和增强投资者参与度的⻑远利益是巨⼤的。法律顾问可以引导客户完成必要的组织章程修订、ASR委任和营运调整,以确保完全合规,并为⾹港资本市场的无纸化未来做好准备。上市公司应该立即采取⾏动,与其证券登记处和法律顾问合作,制定清晰及时的过渡计划。

免责声明: 本材料仅供⼀般参考,并不构成薛冯邝岑律师行与任何⽤户或浏览者之间的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也不构成任何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对于依赖本材料中的信息⽽产⽣的任何责任,概不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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