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馮鄺岑律師行欣然宣佈,擔任本行管理合夥人及高級合夥人逾44年的薛建平律師,將於2025年12月31日卸任上述職務,由梁秉釗律師、蕭文豪律師及黃永勝律師升任薛馮鄺岑律師行高級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則同時升任薛馮鄺岑律師行管理合夥人,由2026年1月1日生效。
梁秉釗律師於2005年加入薛馮鄺岑律師行,在爭議解決領域表現卓越,在處理複雜民事與商業訴訟與仲裁、跨境糾紛、破產重組、遺產爭訟、白領罪行及監管合規與執行事務方面擁有豐富經驗。梁律師曾獲《亞洲法律雜誌》提名為2025「年度爭議解決律師」入圍者。梁律師的專業資歷包括中國委託公証人、首批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並獲海南國際仲裁院聘任為仲裁員等。梁律師長期為跨國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同時為私人客戶處理涵蓋家事、信託及傳承規劃等多領域法律事務。此外,梁律師經常應香港律師會、專業機構、銀行及企業客戶邀請擔任演講嘉賓。
蕭文豪律師於2000年加入薛馮鄺岑律師行,其執業領域廣泛,涵蓋公司與商業事務、複雜民事及商業訴訟,以及監管合規案件。蕭律師在上市公司交易、併購、收購、集團重組及合資企業等領域擁有豐富經驗。蕭律師亦曾處理商業糾紛、監管調查及執法程序相關案件。蕭律師同時是中國委託公証人及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專注處理中國法律事務。此外,蕭律師擔任多間慈善機構的名譽法律顧問,並在香港多家上市公司出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黃永勝律師於1994年以見習律師身分加入薛馮鄺岑律師行,在企業商務以及中國事務領域表現卓越,並在首次公開招股、二次發行、併購、企業及資本重組、合規監管、企業管治以及涉及中國內地的複雜商業交易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經驗。黃律師同時是公證人及粵港澳大灣區律師。
自2026年1月1日起,梁秉釗律師、蕭文豪律師及黃永勝律師將在另外三名合夥人包括何翹楚律師、黃楚盈律師及廖柏匡律師協助下,負責薛馮鄺岑律師行的管理及營運。
上述晉升及轉變,實屬薛馮鄺岑律師行歷史上一大里程碑,見證由薛建平律師作為第一代管理層與更年青、更有活力的新一代管理層之間穩建有序的傳承。新一代管理層經驗豐富,深諳本行文化,在恪守本行「以客為尊,以專業為本,以高效率為綱」這一莊嚴承諾的同時,定能帶領本行更創高峯。
同時,薛建平律師以創始但不持有股份的合夥人之身分,將一如以往,繼續在本行竭誠盡忠為客戶服務及發展本行多元化的法律業務。
此外,另一名合夥人蔡小玲律師將繼續領導薛馮鄺岑律師行蓬勃發展的房地產業務。
本行欣然宣佈,本行見習律師已獲香港高等法院認許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值此重要的時刻,本行謹向各位以衷心祝賀。
林晉燁於2025年12月6日獲認許為律師,其申請由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提名。薛律師執業逾四十載,林晉燁是其指導的第十九位見習律師/律師實習生。林晉燁將繼續在本行爭議解決團隊服務。
陳玉瑩、樊安恬及梁子聰於2025年10月25日獲認許為律師,其申請分別由本行合夥人何翹楚律師、黃楚盈律師及廖柏匡律師提名。三人將分別在本行房地產、訴訟及仲裁及企業商務團隊服務。
本行為四人成就感到自豪,並期待他們繼續為本行及客戶作出貢獻。
以下是林晉燁、陳玉瑩、樊安恬及梁子聰四位的簡介:
• 林晉燁主要從事民事訟訴業務,處理涵蓋一般商業及公司糾紛、競爭法及清盤程序等廣泛領域案件。此外,林晉燁亦就包括證監會調查在內的監管事宜為客戶提供支持。林晉燁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榮獲法學士一級榮譽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院長嘉許錄)。林晉燁還於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專攻競爭法、創新與貿易法。
• 陳玉瑩專長於業權轉讓及房地產交易領域,尤其擅長代表大型開發商處理一手住宅物業買賣業務。同時,陳玉瑩在房地產收購與處置、物業融資與抵押以及租賃事務方面亦具有豐富經驗。陳玉瑩畢業於香港大學,獲社會科學學士一級榮譽學位,並於香港中文大學完成法律博士(獲獎學金)及法學專業證書課程。
• 樊安恬專注於商業訴訟與爭議解決事務,在處理股東糾紛、內地判決執行及婚姻訴訟程序方面擁有豐富經驗。樊安恬還就一般合同糾紛、公司事務及破產相關爭議提供法律意見。樊安恬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獲法學士一級榮譽學位,並於該校完成法學專業證書課程(院長嘉許錄)。
• 梁子聰主要處理商業交易與合規監管業務,深度參與公司融資、併購、要約收購及其他公司事務。同時,梁子聰也為客戶提供破產清盤相關及家族信託事務的法律支援。梁子聰畢業於香港大學,獲工商管理學學士(法律)及法學士一級榮譽學位,並於該校完成法學專業證書課程(整體成績優異)。
本行一位高值客就其核心家族的家族的承认,特別是透明的立度身上制的特殊目的地,其核心家族的第二代移民,利用另一种家族信仰其他家族成分提供生活保障。
家族在香港乃乃至全球同行中均衡先锋位置。本行此精心推出了一套全新的方案,在助客的核心家族中,股票的平衡、和过去,在承人的控股中,展现出定位、健康的基石。在方案中,承受人承认,在未承认、支持其他家族成就的委托中,承受人承认,并支持其他家族成就的主任,所涉及一超人港元的长远期重大承认。此安排需要将信贷方针及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分析,以保符合法律法规保激定金额的可持久性和可行性。在受众的支持下,本行在此信仰架构中扮演了受众的角色,客服定制了一套可持续 “承认” 方案。完成了一部富有的承认,本行更上一层楼的客人,提供量身定制的制片人,还有其他特征以及其他家族成就和下一代安排的剩余部分。差不多年,公职人员到持久的益处:持久的益处:持久 bromissuence 允许 suckrome 人在 “失灵行径” 能量时,由于受众受众的受众代理,以及政事故起作用的必然性。日可能失业去精神行为能量而法治理学及政事故的情感情况,本行建立 “助手” 立足本书籍,以此作为 “防范性措施”,全方位保激客的利益,足客需求。
本目突出显示出高值人及其家族的家族信架构有日益增长的需求需求,需要承认 “承认” 商家的家族信仰架构,同上,他们需要承认 “承认”。本行合肥信法、家族治法、家族治法承认、域的建立、事实、度身造型以及以解读方针为目标的建言。本行非常 “能客人” 建一信框架,不是 “客人” 的富豪承认提供保障,更好了其家族群 “主任”、“结”、“以及爱下一代等值”。
本案由本行合伙人律师主理,李由东高法律及律师助理子先锋助理。
⾹港的⾦融格局正經歷⼀場重⼤變⾰,無紙證券市場(USM)制度即將推出(預計於 2026年初實施)。這項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易所)推動的舉措,標誌著⾹港上市證券的持有和轉讓⽅式,將從傳統的紙本系統,轉向現代化的電⼦框架。對於⾹港的上市公司⽽⾔,了解這項制度的法律和營運影響,對於順利過渡和合規⾄關重要。本⽂將重點介紹該制度的主要特點、上市公司應採取的⾏動,以及對投資者的影響。
USM制度透過⼀套全⾯的法律框架而建⽴,其基礎是《2021年證券及期貨及公司法例(修訂)條例》,該條例對《證券及期貨條例》(SFO)、《公司條例》(CO)和《印花稅條例》(SDO)進⾏了必要的修訂。這項主要法例為無紙化系統和核准證券登記機構的新監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持這項主要法例的還有兩項關鍵附屬法例:《證券及期貨(無紙證券市場)規則》(第 571AS章),規管USM環境的營運和程序事宜;以及《證券及期貨(核准證券登記機構)規則》(第571AT章),正式確⽴提供證券登記服務⼈⼠的認可和監管。
對於⾹港交易所發⾏⼈而言,⾹港交易所已發布《上市規則》修訂,以便利USM制度的實施,這些修訂適⽤於⾹港交易所上市發⾏⼈及上市申請⼈。
USM制度的核⼼⽬標是提供⼀個⾼效、安全的途徑,讓投資者以⾃⼰的名義,以電⼦⽅式持有其⾹港上市證券的法定擁有權,從⽽消除對實物股票證書的需求:見USM制度特點總結。
引⼊USI檔案是⼀項關鍵變⾰,允許投資者直接持有法定擁有權。雖然透過USI持有的證券仍須存⼊CCASS才能在⾹港交易所進⾏交易,但該過程將⽐⽬前的紙本系統更快捷、更⽅便,從⽽⿎勵更多投資者參與和提⾼股東資料透明度。
USM制度適⽤於「訂明證券」,包括上市股份、預託證券、單位可從CCASS提取的證監會認可基⾦(例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股本權證以及在供股下的權利。過渡將分階段進⾏,主要司法權區發⾏⼈(KJI)必須強制參與,包括在⾹港、中國內地、百慕達和開曼群島註冊成⽴的上市公司。
KJI必須設定⼀個USM參與⽇期,該⽇期不得遲於USM實施⽇期起計五年內(預計為2026年初⾄2031年)的特定期限。⾹港交易所將考慮⾹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規模、流通中的所有權文書數量、即將進⾏的公司⾏動,以及是否需要修訂其發⾏條款或組織章程⽂件等因素,來設定每家⾹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USM參與特定期限。在其他司法權區註冊成⽴的發⾏⼈,只要當地法律允許,可⾃願參與。現有「訂明證券」的過渡將在2026年⾄2031年初分批進⾏。
過渡期要求上市公司,特別是KJI,採取積極和及時的步驟。見上市公司關鍵⾏動及其預計時間表。
在USM實施⽇期前委任ASR的要求適⽤於所有「訂明證券」的發⾏⼈,無論其證券是否已成為USM下的參與證券。此乃即時且關鍵的⼀步,因為ASR委任的任何空檔都可能導致證券在⾹港交易所暫停交易。發⾏⼈應更新內部流程,以處理USM制度下的新合規義務,並設⽴並⾏系統以同時容納實物證券和無紙證券。
對於在USM實施⽇期後申請上市的新申請⼈,要求更為緊迫。他們必須在上市⽇期前委任ASR並修訂其組織章程⽂件。此外,他們必須在其上市⽂件中提供有關其USM參與的資訊。
USM制度為投資者帶來了重⼤變化,主要是在持有證券⽅⾯提供了新的選擇。
持有選項:
1. 透過中介機構(CCASS代理⼈): 這仍然是交易的預設和最常⾒選項,證券以⾹港中央結算(代理⼈)有限公司的名義持有,以便利在⾹港交易所進⾏交易。這對交易很⽅便,但意味著投資者持有的是實益擁有權,⽽⾮法定擁有權。
2. 直接以⾃⼰的名義持有(USI設施): 投資者可選擇透過在ASR設⽴的無紙證券投資者(USI)電子界面檔案,以⾃⼰的名義持有證券法定擁有權,並使⽤ASR營運的平台以電⼦方式管理其證券。這並⾮強制性,投資者仍可保留其已發⾏的實物證券。如果投資者持有多隻參與證券,⽽這些證券的發⾏⼈委任了不同的ASR,則投資者需要向這些不同的ASR建⽴多個USI賬戶。
投資者享有的主要利益:
• 增強安全性: 消除與實物股票證書相關的遺失、盜竊或偽造⾵險。
• 加快處理速度: 轉讓紙本股票的⼿動和耗時過程(可能需要約10個營業⽇)將被電⼦轉讓取代,顯著加快結算速度。
• 直接股東權利: 透過在ASR設⽴的USI設施持有證券,投資者可直接享有完整的股東權利,包括接收發⾏⼈的公司通訊、發起或確認轉讓指⽰,以及直接以電⼦⽅式提交有關某些公司⾏動的指⽰,⽽無需依賴中介機構。
逐步淘汰現有實物證書: 除⾮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投資者並⾮必須將現有證券去實物化(即將其轉換為無紙形式)。然⽽,從發⾏⼈的USM參與⽇期起,發⾏⼈只能以無紙形式發⾏新證券(例如供股或以股代息),並且不能就現有證券發⾏實物擁有權憑證(例如轉讓時)。這意味著在發⾏⼈參與USM後,因實物擁有權憑證遺失或損壞⽽要求補發,以及證券的轉讓和發⾏,都將轉爲無紙證券。此外,以⾹港中央結算(代理⼈)有限公司名義在 CCASS持有的現有證券將全部去實物化,⽽無紙證券除在退市等有限情況外,不能轉回有紙形式。如果投資者希望將其現有證券去實物化,則需要設⽴USI設施,並將其實物證書存⼊相關ASR,將其轉換為無紙形式。
USM制度的⼀個顯著優勢是增強所有權透明度的潛⼒。隨著越來越多的投資者以⾃⼰的名義持有證券,發⾏⼈將對其股東基礎有更清晰的了解,從⽽促進更直接的聯繫和溝通。這種透明度的提⾼對於收購和私有化等公司⾏動尤其重要,因為它可能會減少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賦予上市發⾏⼈的複雜且耗時的擁有權調查程序的依賴(該程序涉及發出⼀系列通知,從經紀⼈追溯⾄最終實益擁有⼈),從⽽提⾼交易流程的效率。
無紙證券市場制度是⾹港證券市場基礎設施現代化的重要⼀步,使其與國際最佳做法接軌。儘管過渡期給上市公司,特別是KJI,帶來了法律和營運上的挑戰,但提⾼效率、降低⾵險和增強投資者參與度的⻑遠利益是巨⼤的。法律顧問可以引導客戶完成必要的組織章程修訂、ASR委任和營運調整,以確保完全合規,並為⾹港資本市場的無紙化未來做好準備。上市公司應該立即採取⾏動,與其證券登記處和法律顧問合作,制定清晰及時的過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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