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条款

一般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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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客户须:-
    • 负责缴付本行的讼费/服务费及代支付费用(包括所有附带开支在内),并须于任何时间就有关开支的任何法律责任对本行作出弥偿;
    • 在本行要求下,为支付讼费/服务费及代支付费用而预先将合理要求的款项支付予本行;及
    • 缴付本行不时就所提供服务或所提供服务的任何部份向客户发出之所有账单及中期账单。 

  1. 本行出具之账单及中期账单于送达时即到期应付。如任何款项逾期超过30天尚未缴清,客户须就所有逾期款项向本行支付利息,利息由有关款项的到期日起计至款项缴清为止,利率按每月1厘计算。除另有约定外,黑白影印每页收费港币1元,彩色影印每页收费港币6元。

  1. 客户须在本行要求下:-
    • 向本行提交本行在提供客户所需服务时所需要之文件及数据;及
    • 以书面确认客户指示。

  1. 本行可在适当情况下通知客户终止聘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下列事件:-
    • 客户及本行其他客户之间出现利益冲突;
    • 如聘用协议由客户联同其他一方/各方与本行达成,而客户与其他一方/各方向本行作出之指示存在抵触;
    • 客户违反任何一项服务条款;
    • 客户的指示与本行建议相悖,导致本行面临潜在责任风险;
    • 本行认为客户与本行之间的信任关系已彻底破裂;
    • 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则或专业守则,将构成本行撤回代表客户的原因。
    • 本行认定存在利益冲突(不论存在于本行客户之间或客户与本行之间)。

  1. 客户授权本行在处理构成聘用事项的事宜时,代表客户进行一切所需行动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就主题事项作出所需行动,委任及延聘大律师、专家、其他代理人、律师、海外律师;
    • 就主题事项所引起的申索或申索的任何部份达成和解或妥协;
    • 签署主题事项的所有协议、文件及文据及附带的协议、文件及文据及因行使此服务条款授予权力所附带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所有协议、文件及文据及附带的协议、文件及文据;
    • 缴付有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 代表客户收取所有根据主题事项的应收款项,并就有关款项发出有效发票;及
    • 如主题事项涉及或引起任何法律程序(包括仲裁或调解事务),则与其他一方/各方就处理主题事项及分摊收回的收益及对费用及开支的责任达成协议。

  1. 本行对非争讼事务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因疏忽、违约或因任何理由在其他方面)须限于《律师(专业弥偿)规则》不时规定的弥偿上限范围,加上根据有关弥偿上限无须支付的免赔额,但上文并不局限本行因疏忽所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或对欺诈行为或不忠实行为的任何法律责任。

  1. 签署本聘用协议即表示客户同时同意遵守本行《数据保护政策》与《法律科技政策》,相关政策内容(可不时修订或更新)可在本行网站查阅,亦可根据要求提供,并特别授权薛冯邝岑律师行:
    • 依据本行《法律科技政策》,将客户提供的信息及文件用于人工智能工具的数据输入或训练;及
    • 依据本行《数据保护政策》,为推广宣传之目的披露客户身份信息。
  2. 聘用协议之条款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及据之解释。

数据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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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薛冯邝岑律师行遵守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的规定。

  1. 作为本行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及在服务过程中,本行可能需要从客户及/或其代表处收集适量的个人资料。

  1. 从客户及/或其代表处收集的任何个人数据,将仅根据本行的标准服务条款,用于收集时提及的特定用途、与该等特定用途直接相关的目的,及/或以下用途:-
    • 遵守客户身份识别、验证及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
    • 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 为客户设计法律服务或相关产品;
    • 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 遵循适用于本行的任何法律、指引、执业守则或实务指示中的披露令或披露义务;
    • 本行提供的任何特定服务中明确规定的目的;
    • 推广目的;以及
    • 与上述目的直接相关的其他目的。

  1. 本行仅会在实现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定相关目的所需的时间内,保留客户及/或其代表的个人数据。

  1. 通常情况下,客户及/或其代表的个人数据将予以保密,未经其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他人披露。但为实现数据收集之目的,或依据适用于本行的任何法律、指引、执业守则或实务指示的要求,此类个人数据可能被使用并向第三方披露。本行同时确认,部分个人数据可能受法律专业特权保护,该特权可豁免遵守该条例中的若干规定,本行将确保此类受特权保护的信息获得妥善保障。

  1. 本行已安装及/或实施安全系统及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丢失或滥用。

  1. 根据该条例规定,客户及/或其代表有权查询本行是否持有其个人数据、查阅该等数据,并要求更正或更新不准确或失实的数据。任何数据查阅请求均须提交至本行办公室经理。依据该条例规定,本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数据查阅或更正请求收取合理费用。

  1. 如 阁下不拟授权本行披露 阁下之身分以作推广目的,请以电邮方式,书面通知负责合伙人或本行办公室经理 (sfks@sfks.com.hk)。
  2. 本行保留随时修改或修订本政策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法律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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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践行本行尊重服务客户、专业运用法律及高效开展工作这一庄严承诺的过程中,薛冯邝岑律师行或会在必要时不时采用法律科技系统及工具(分别称为「系统」与「工具」)。

  1. 系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系统、认知技术平台或第三方技术解决方案,含电子签署、电子账单、电子传真及电子归档。

  1. 工具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辅助文件比对、审阅、起草、自动化及研究的人工智能(分别称为「AI」)工具。

  1. 系统与工具的使用,仅限于且在能够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执业守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保护、保密及专业操守义务)的范围内进行。

  1. 为负责任且合乎道德地使用 AI,本行制定以下政策:
    • 本行律师及经办人员须理解 AI 作为快速发展的技术所具有的功能特性与局限性。
    • 本行使用的 AI 工具将定期接受审查与测试,以确保其准确性、可靠性及符合专业标准。本行将对所有 AI 生成内容保持人工监管,确保其符合要求的法律与道德标准。
    • 所有法律咨询及服务均须继续由律师独立提供,不得允许系统或工具取代其法律咨询与服务的执行。
    • 本行不得以可能导致非法歧视、偏见或其他任何不道德行为的方式使用 AI 技术。
    • 本行律师及经办人员在向 AI 聊天机器人输入内容时,须审慎考虑数据安全、保密性、隐私、版权及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 本行律师及经办人员须核查 AI 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鉴于输出内容的质量取决于训练数据、系统可靠性及输入提示词的质量,其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或偏见性内容。
    • 最后,虽然本行鼓励执业者将 AI 作为现代法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运用,但执业者应以专业方式运用 AI,并为维护客户及本所的最佳利益而保持合理判断。
  1. 未经客户明确同意,本行绝不会将客户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用于 AI 的输入或训练。

  1. 客户可就本行使用法律科技的相关事宜,联络经办律师或本行办公室经理进行查询。

  1. 本行保留随时修改或修订本政策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