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产案件胜诉与建立新判例

法律代表
|
February 17, 2025

本行在一宗激烈的争产案件中为客户争取到胜诉的判决,该判决亦成为香港法律下遗嘱认证领域的标志性案例。

Re The Estate of Ip Chan Kee [2025] HKCFI 657 一案中,已故父亲的七名子女分为两个阵营进行诉讼。本行客户成功要求法院宣告父亲的遗嘱,以实现父亲的遗愿。

这是香港司法史中讨论及应用「欺诈性诽谤」原则的首宗案例,而「欺诈性诽谤」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容许被剥夺继承权的人挑战遗嘱的有效性。简单来说,「欺诈性诽谤」的要点是陈述人就另一位潜在受益人的品格向立遗嘱人作出虚假陈述,其目的和效果是诱使立遗嘱人作出不利于该另一位潜在受益人的遗嘱处置。此案有两项重大影响:-

首先,这是香港首宗应用英国相关权威判例的案件,该判例判定成功的欺诈性诽谤申索应包括 6 项要素的正面裁断,即:陈述人 (1)向立遗嘱者作出了 (2)虚假且 (3)关于现有或潜在受益人品格的陈述, (4)目的在于诱使立遗嘱者改变其遗嘱处置,(5)在关键时刻,陈述人知道该陈述是不真实的,或罔顾其真实性;结果,(6)该遗嘱仅因该欺诈性诽谤而订立。

其次,此案各方争议点在于如何诠释第 (4) 项要素,即「目的」。 另一阵营提出较广泛的验证标准:只要虚假陈述是重要的,且陈述人有意欺骗,则陈述人的特定目的并非必要。然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欧阳浩荣法官驳回了这一论点,并接纳了我方法律团队的观点,即应采用更严格的准则,规定虚假陈述的目的是明确诱使立遗嘱者改变其遗嘱处置,而非其他目的。这项裁决在香港已成为有力的先例,将影响日后所有涉及「欺诈性诽谤」的争产案件。

本行很高兴能守护已故人士所定立遗嘱的尊严,并为其挚爱家属讨回公道。本行亦很高兴能对香港普通法制下建立新判例作出贡献。

此案由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罗丽萍高级律师、黄颖琛律师、虞淑怡律师及陈浩明见习律师协助。

文件下载

<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