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与禁制令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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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31, 2025

本行于2023年7月18日接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指示,代表多名雇员向个体经营者(「苏女士」)提出破产呈请,追讨拖欠薪金。苏女士对该破产呈请提出强烈抗辩,案件被押后交由法官进行实质聆讯。

在实质聆讯中,原审法官全盘接纳本行主张,裁定涉案债务不存在实质争议且无真实反申索。该债务系根据劳资审裁处裁决产生的判定债项,苏女士从未采取任何行动予以撤销或上诉。鉴于苏女士明确表示无意偿还债务,法官遂于2024年5月2日针对苏女士作出一般破产令。请参阅2024年5月29日颁布的判案理由书。

苏女士随后就破产令提出上诉。近期,上诉法院以「无论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均无有效理据」为由驳回其上诉。上诉法院进一步确认,原审法官在行使裁量权颁布破产令时已作详尽分析,故无充分理由推翻该命令。请参阅上诉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作出的判决。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自破产令颁布以来,苏女士曾三度进入本行办公场所抗议,构成滋扰,并拒绝离开。为确保办公环境安全有序,本行迅速采取法律行动申请禁制令。法庭经审查后认为确有颁布禁制令之必要。请参阅2025年2月28日的禁制令。

本案禁制令申请由本行合伙人何翘楚律师及廖柏匡律师主理,破产程序则由许泳琳律师主理。作为基金委员会委聘律师行,本行过去两年处理逾250宗欠薪案件。本行始终以专业破产法律知识服务公众利益,即使面对无理激烈抗争,仍竭力为雇员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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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Injunction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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