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判决登记维持原判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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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8, 2025
团队
本行成功在香港法院阻挡一项撤销内地判决登记的申请。
本案的基础争议涉及被告人委聘本行客户(即原告人)在中国苏州举办世界电子竞技运动会的合约。赛事如期举行,被告人却未按约定支付款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下称「内地判决」),命令被告人支付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款项。为实现跨境执行,本行客户将内地判决在香港法院进行登记。
为避免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被告人提出了五项理由支持其撤销申请。然而,所有五项理由均遭高等法院邝嘉彤暂委法官驳回,法官裁决如下:
1. 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下称「条例」),双方选择内地法院的协议存在。
2. 内地判决涉及赔偿,而非具有惩罚性或惩罚性质的款项。
3. 被告人确实被传召到内地法院出庭,且相关文件已有效送达。
4. 关于「未有披露关键材料」的指控不成立。
5. 仅为处理「笔误规则」适用的文书错误而撤销并重新登记判决是不合适的。
本案有三个重要启示:
首先,客户在考虑执行内地判决的选项时,可咨询香港律师,以充分利用条例所提供的途径。
其次,由于受内地判决约束的一方可能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各种异议,因此在策略上区分主要攻击点与次要问题至关重要。
最后,体育法已成为香港法律实践中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在法律从业者探索如何通过法律体系友好解决体育相关争议的同时,我们不应忘记法院讼辩制度在司法解决此类争议中的核心作用。
本案由本行合伙人黄楚盈律师领导,并由樊安恬实习律师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