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撤销管有业权命令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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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4, 2024

本行代表原告人,于今年经过 8 日的审讯后,成功撤销了第一被告人在 2000 年展开的区域法院诉讼(「该DCMP 诉讼」)中以欺诈手段取得的管有业权命令(「该命令」),以及成功撤销了本行客户与第一被告人在随后于 2009 年展开的区域法院诉讼(「该DCCJ 诉讼」)中因事实错误而签订的同意传票(「该同意传票」)。

本行客户是所涉的新界土地(「该物业」)的实际占用人。然而,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人(即DCMP诉讼案原告人的遗产代理人)声称该案本来的原告人及/或其家人(包括第一被告人)已管有及占用该物业达到法定所需时间,并因此获得该命令,取得该物业的管有业权。第一被告人基于有欺诈成分的陈述而获得该命令后,更进一步向本行客户提出该DCCJ诉讼,再次谎称他已经成为该物业的注册拥有人,有权向本行客户收取租金。本行客户(当时并无法律代表)在这种情况下错误地签署了同意传票,而法庭最终发现第一被告人从未在该DCCJ诉讼中将该同意传票存档。

从发现第一被告人的欺诈行为、申请加入该DCMP诉讼,到正式展开有关撤销该命令和该同意传票的法律程序已近十年时间。本行客户在审讯中为其实际管有该物业出庭作证,法庭认为其证供可信和可靠,因此以欺诈和/或事实错误为由撤销该命令和该同意传票,以及判令本行客户获得弥偿讼费。

此案由本行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及黄楚盈律师主理,并由罗丽萍律师(在本案初期以见习律师身份)、黄颖琛律师及陈浩明见习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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