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九千万港元破产令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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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5, 2025
团队

公司法庭法官撤销了针对本行客户的一项涉及逾九千万港元判决债务的破产令。该案编号HCB 3372/2024的判决主要处理破产程序中有关司法管辖权和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争议。

该破产呈请针对常居中国大陆及澳洲的本行客户提出。经核查法庭文件发现,该破产令本从不应作出,主要依据如下:

1. 缺乏司法管辖权:本行客户并非香港通常居住者,且在呈请提出前近三年期间从未踏足香港。

2. 替代送达令应予以撤销:呈请人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如故意隐瞒其已知的本行客户境外地址)。

3. 未尽合理努力:呈请人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行客户知悉相关法定要求偿债书。

在公开庭审中,高等法院陈静芬法官批准了本行客户的申请,撤销该破产令。法官明确指出该破产令本不应作出,并宣告恢复原有法律状态。

据此,破产令衍生的各项讼费、破产受托人及破产管理署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均无需由本行客户承担。法官同时全数批准本行的讼费并明确表达本行申请的金额合理合宜。

本案由本行合伙人廖柏匡律师主理,并由诉讼部叶沅程律师协助。本行诉讼部在破产及清盘程序中兼具代表呈请人、答辩人及清盘人的丰富经验,常年活跃于公司法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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